福建:漳平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漳平市城市規劃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市民生產生活環境,市建設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和建設部《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漳平市城市規劃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漳平市城市規劃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提高市民生活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和建設部《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生產、供應、運輸、使用混凝土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砂、石子)、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計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建設布點。
?。ǘ┴撠燁A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工作,定期考核檢查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企業人員素質、工作條件、技術裝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等。
第五條 市環保、發改、經貿、公安交警、城建監察、工程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建設單位、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監理、造價管理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加快發展”的方針。
第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初審手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企業應按批準的資質等級規定的經營范圍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不得無資質或越級生產供應。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新、改、擴建項目,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等有關文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會同土地、環保等部門對企業生產場地選址進行現場勘察,簽署規劃選址意見書,經發改部門立項(或備案)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商注冊,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一次規劃建筑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經市建設局批準同意的,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ㄒ唬┮蚪ㄔO工程的需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企業無法生產或無法滿足使用的;
?。ǘ┮虻缆方煌ㄔ颍\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ㄈ┢渌_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遵守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和審核預算(標底、標函)、結算時,應當注明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與具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簽訂預拌商品混凝土供貨合同。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保質、保量、按時供給。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預拌商品混凝土(但除“兩違”建設施工除外)。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市公安交警部門核發工程車輛通行證。
第十五條 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到建設工程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足夠的停車場地。
第十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本市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現行的材料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按照省造價管理總站的商品混凝土價格編制方法編制商品混凝土信息指導價,并每月在工程造價信息上公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價格,采取公開競標的方式確定,原則上每半年一次。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并向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提供每車發貨單、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及有關質量保證資料。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預拌混凝土生產施工技術規程》(DBJ13-42-2002)和《福建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符合現行規范規程的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交貨檢驗按規定執行見證取樣制樣制度,由施工單位負責制樣,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監理單位旁站見證制樣,見證樣統一由檢測單位運回標準養護直至試驗。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規定數量的30%。且見證試樣不得在某一批次混凝土集中抽取。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有疑義時,應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站反映,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站主持下可抽查生產企業電腦配合比及生產記錄、設備計量檢驗記錄,生產企業應予配合。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因預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害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預拌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一經發現,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責令停止生產。
第二十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灑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城區河道內。違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凡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污染環境,噪聲擾民的,按照《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市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漳平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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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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