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關于在部分區域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
哈政發法字〔2008〕16號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減少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本市環境質量,根據《哈爾濱市應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和商務部、建設部等六部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就在本市部分區域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范圍:
本市下列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家庭裝修等小型施工現場除外)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二環路以內的各類建設工程;
(二)二環路以外三環路以內、平房區內的主干路、次干路兩側的各類建設工程以及除上述區域以外的高層建筑、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和其他非砌筑工程;
(三)松北區松北鎮內各類建設工程。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生產預拌砂漿。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設計施工圖,明確所使用的預拌砂漿品種和強度等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和有關規定使用預拌砂漿。
三、對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哈爾濱市應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部分區域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工作。
五、本通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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