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
現將《江蘇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四日
江蘇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省經貿委、公安廳、建設廳、交通廳、技術監督局、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經貿[2008]21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外省、市在江蘇銷售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蘇省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散裝辦)是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 申請備案的條件:
(一) 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
(二) 干拌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10萬噸;
(三) 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達到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要求。
第五條 申請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江蘇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書;
(四)省級以上質檢機構出具的6個月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五)能夠滿足預拌砂漿檢驗所必須的試驗儀器清單和經技術監督部門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清單;
(六)試驗室人員取得的市級以上檢驗機構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七)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清單;
(八)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九)新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須提供省轄市散裝辦(以下簡稱市散裝辦)出具的同意項目開工建設文件。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程序:
(一) 申請企業填報《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 市散裝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出具意見上報省散裝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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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省散裝辦自收到符合備案條件企業資料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通知并在省散裝水泥網站予以公告。
申請企業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省散裝辦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資料,省散裝辦在申請企業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七條 備案變更。 備案企業發生下列情況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散裝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由市散裝辦復核后上報省散裝辦對相應事項予以變更: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生產工藝、主機設備等主要生產條件變更;
(三)產品規格型號發生變更;
(四)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注冊地變更;
(五)企業主要投資人、控股人、法人發生變更。
第八條 備案撤銷。 已完成備案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散裝辦可以撤銷備案,收回備案通知書,并在省散裝水泥網站予以公告:
(一) 因企業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 所提供的申請備案資料嚴重失實的;
(三)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廠抽檢和工地抽檢),經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 因產品質量原因,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 用戶投訴量大,經查證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
第九條 未經備案登記的企業,不得向市場供應預拌砂漿產品;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備案登記的預拌砂漿企業生產的砂漿,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不予退返。
第十條 信息統計。 經過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月統計產品的生產、銷售量,并在次月5日前向省轄市散裝辦報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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