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建設管護揚塵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成都市交通建設管護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交通建設泥地裸露,以及在道路施工、管線施工,拆遷、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植物栽種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砂石、灰土、灰漿、灰膏、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范圍內交通建設管護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參照執行。
第四條 揚塵防治工作分級負責。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對全市交通建設管護揚塵防治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區(市)縣交通局負責對本轄區內交通建設管護揚塵防治工作的具體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項目業主):
(一)對在建項目揚塵防治工作負責;
(二)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施工單位揚塵防治職責,并與施工單位簽訂揚塵防治責任書;
(三)應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合同,實行專款專用。
施工單位:
(一)對項目揚塵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投標文件應編制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三)施工作業應符合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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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各項措施。
第二章 操作規程
第五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公示制度,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積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吹除車輛、設備和物料粉塵。
(四)施工工地的所有車輛出入口應采用水泥或瀝青砼進行硬化處理40米以上。
(五)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應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
(六)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從事道路施工作業的現場,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現場露天攪拌的,應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七)施工單位應使用預拌砂漿。
第六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應設置不低于1.8米的藍色硬質彩鋼板密閉圍檔。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采取全覆蓋等防治揚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向地面灑水。
(四)施工工地內,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七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時,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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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封閉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應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物料堆場和露天倉庫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
(三)采用混凝土圍墻或天棚的儲料庫,庫內應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六)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第九條 道路保潔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或道路結冰天氣外,繞城高速以內出入城區主要道路的機動車行車道,每日至少沖洗1次、人行道至少每3日沖洗1次,繞城高速以外的主要道路的機動車道至少每3日沖洗一次,人行道每5日沖洗一次。
(二)出入城區高速公路和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它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十條 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在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進行遮蓋。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工程,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藍色硬質彩色鋼板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栽種植物或鋪裝。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揚塵防治方案與施工設計文件同步編制,所需經費納入施工預算。
第十二條 揚塵防治工作內容及預算列入項目招標工程量清單,但不作為競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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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施工項目在分項工程交工驗收完成后,根據揚塵防治落實情況,支付揚塵費用。
第十四條 道路養護作業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相應的專項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揚塵防治專門機構或明確相應的工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人員。機構內應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受理舉報投訴后應及時檢查,并將檢查和整改情況通知舉報人或投訴人。建立完善的建設管護揚塵防治工作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揚塵防治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建設施工項目揚塵防治方案進行審查。對未簽訂揚塵防治責任書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未向主管部門上報揚塵防治方案的,應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將揚塵防治工作列入企業資信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施工單位,依據《成都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工整改、終止合同直至市場禁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履職交通建設管護揚塵防治工作不到位,所代管的工程連續三次出現揚塵污染,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或處罰的,未按約定結算揚塵防治經費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一年內承擔政府投資交通建設工程資格。
第十九條 將揚塵防治工作納入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目標考核,對在揚塵防治工作中出現監督不力、整改效果不明顯,出現重大揚塵污染事故的單位,除通報批評、扣除相應的目標考核分外,在先進評選、表彰獎勵時實行一票否決。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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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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