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條列》4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條列》,于2008年1月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社會發布(47號)公告。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條列》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及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相關工作。
《條列》規定,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堅持自愿、循環利用、節能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和實行以國家公布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城市為重點,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廣的方針,達到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磚。在農村應當創造條件,推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條列》鼓勵企業利用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及其他廢棄物,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經依法認定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享受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優惠政策。
《條列》規定,未經依法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進入新型墻體材料市場。
《條列》還規定,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前,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條列》指出,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及新型墻材市場、生產企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依法受理和處理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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