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文山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政發[2007]9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文山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山縣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文山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減少城市污染源,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云南省經濟委員會、云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限期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城市名單的通知》(云經重工[2007]252號)精神,結合文山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山縣轄區內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砂石、水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文山縣成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文山縣建設局,縣建設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規劃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和改革局、公安交警大隊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一)縣建設局職責:縣建設局是本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部門,初審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并按程序上報審批;審批施工現場自拌混凝土行為。
(二)縣規劃局職責: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在核發規劃許可證時即規范其使用商品混凝土行為。
(三)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職責:督促檢查現場預拌混凝土行為,對違規自拌混凝土行為給予取締和處罰。
(四)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責: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五)縣發展和改革局職責:對預拌商品混凝土價格進行審批。
(六)公安交警部門職責: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通行證的發放和管理。
第五條 文山縣城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文山城區外具備運送條件的房屋建設、市政建設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六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文山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報建和招標投標及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予以審查。凡工程預算或合同中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不得參加招標投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核定的資質證書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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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規程,嚴格履行供應合同中各項經濟、技術條款,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
第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運行機制,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應以施工現場澆筑地點取樣制作,作為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其必須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供需雙方應預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混凝土生產企業供貨時,應保證商品混凝土質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憑商品混凝土供貨單據核驗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實行生產、運輸、現場供應配套服務,使用單位應做好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工作,確保混凝土順利入模。因現場準備條件不足而延誤澆筑造成的混凝土損失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報告,使用單位應對澆筑程序進行控制,以滿足設計、施工規范要求。
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測中心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商品混凝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現行施工驗收規范進行監督、抽查、檢驗。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價格應按有關規定向發改部門申請定價,發改部門按定價程序核定價格。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保證車況良好、安全運輸和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必須在本企業沖洗場車間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使用的專用運輸車輛、混凝土輸送泵車的入城通行證,由生產企業報縣公安交警部門核發。
第十九條 對于緊急搶險、救災工程所需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文山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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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屬占道施工的由縣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同時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不屬占道施工的,由縣建設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停工。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超越批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布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文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文山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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