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關于調整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確認備案范圍的通知
哈墻改辦發〔2007〕27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哈建發[2007]232號)和《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城市規劃區內全面禁止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的通知》(哈建發[2007]234號)的規定,我辦決定調整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的確認(備案)范圍,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起,高摻量粉煤灰燒結普通磚等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不再列入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產品確認(備案)范圍,不得以新型墻體材料的名義銷售和使用。
二、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對申請高摻量粉煤灰燒結普通磚確認(備案)的,不予受理。已受理未頒發確認(備案)證書的,停止確認(備案)的相關程序。
三、已頒發的高摻量粉煤灰燒結普通磚確認證書,有效期未滿的,2007年12月31日起作廢。我辦將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四、2007年12月31日后,生產企業仍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生產銷售高摻量粉煤灰燒結普通磚的,我辦將取消該企業的確認(備案)資格,并視情節輕重,在半年至一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同時提請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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