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對粉煤灰類建材企業免征所得稅
近日,江西省公布了“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持全民創業措施100條(修訂)”,其中有關支持創辦資源綜合利用型企業的相關規定如下:
5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54.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55.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56.落實國家資源稅單位稅額調整的政策,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促進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發展。
57.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58.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59.在國定貧困縣新辦的企業,3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