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混凝土行業清理和防范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指導意見
各市混凝土協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各混凝土企業:
近幾年,我省混凝土行業發展迅猛,產量逐年大幅度增加,為江蘇高速發展的經濟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建設領域拖欠混凝土材料款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而且資金回款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全行業應收混凝土材料款已增至近80億元,對企業生存和整個行業良性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為了保持我省混凝土行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和建設部清理工程拖欠款的有關文件精神及《江蘇省混凝土行業企業自律行規指導意見》的有關條款,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望各市混凝土協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和轄區內各混凝土企業參照執行。
一、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定義:
1、歷年來建設工程(建設方或施工方)應付而未付的混凝土材料款;
2、未按有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的混凝土材料款;
3、未簽合同但交接手續完備,且資料齊全的混凝土材料款。
二、清理和防范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辦法:
1、混凝土企業向欠款單位遞交提醒、催告函。對拖欠單位拒不清償混凝土貨款的。
【1】上報市混凝土協會(分會、專業委員會),由協會編寫轄區內《拖欠混凝土貨款不良名單》,上報建設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各混凝土企業。
【2】可由企業直接向省、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起訴拖欠單位;或企業委托省、市協會的律師代理向省、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起訴拖欠單位。
2、對拖欠單位實施提醒、催告后,或經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后,仍不按期償還混凝土貨款的,同時上報省、市混凝土協會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會有義務協助企業催討拖欠款;省、市混凝土協會將在雜志和網站上向社會發表公示,公布拖欠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名單。列入“不良名單”的單位在履行清償義務后,從“不良名單”中刪除。
3、對列入拖欠混凝土貨款不良名單的單位,各混凝土企業不得向其供應混凝土。
4、凡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執行期間,其它混凝土企業不得以壓價或其它不正當形式介入混凝土供應。凡因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違約,拖欠混凝土貨款,導致混凝土生產企業停止供應混凝土,其它混凝土企業一律不準再對該工程供應混凝土。
三、對混凝土企業違反上述規定或當地行約、行規的。
【1】應按當地的有關行約、行規給予經濟處罰;
【2】以書面的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和省、市混凝土協會,取消違規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在全國、省、市混凝土行業的評優資格。
四、各市協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應努力爭取政府主管部門對清欠工作的支持,積極主動的上報行業發展情況和企業面臨的困難,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本意見由江蘇省建筑鋼結構混凝土協會負責解釋。
江蘇省建筑鋼結構混凝土協會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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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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