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武漢市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
武漢市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
武政辦[1994]126號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 提高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混凝土, 是指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用篩選、洗凈的砂石料加水泥和水混合攪拌而成的,銷售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澆筑的混凝土。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生產、 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主管機關,所屬市商品混凝土調度協調機構負責管理本市商品混凝土市場,調度全市商品混凝土貨源,協調商品混凝土的供求關系,調處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的糾紛。
市、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定額預算等建筑市場管理機構按規定職責,對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等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市容環衛、市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武漢市居住區位等級圖》 標明的一、二類地區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六條 生產商品混凝土, 應事先清市建委進行資質審查和核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條 生產、 銷售商品混凝土取得一、二級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到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受監手續;取得三級及以下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到區建筑工程質量機構辦理受監手續。
第八條 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企業對外發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統一格式填寫合格證(單),保證質量;
(二)設置汽車磅等計量器具并逐車計量,保證數量;
(三)晝夜隨時發貨,保證滿足建設單位施工需求和工程結構混凝土連續澆筑需要。
第九條 銷售、 使用商品混凝土,應按規定格式,與供貨企業簽訂合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
第十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應按國家關于《混凝土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做好取樣、抽樣檢驗、留制試塊和評定等級等工作,確保商品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對售出混凝土的質量負責, 但在商品混凝土按時運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商品混凝土使用單位摻入外加劑或添加劑等后,其質量應由商品混凝土使用單位負責;兩者的質量責任,按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劃分。
第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使用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 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季節性施工期間,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主站蜘蛛池模板: 翁牛特旗| 松原市| 梁山县| 长垣县| 射洪县| 普兰店市| 汶川县| 东宁县| 仁化县| 定远县| 汉阴县| 正蓝旗| 浠水县| 红原县| 泸西县| 商洛市| 浪卡子县| 综艺| 盱眙县| 信阳市| 兴山县| 青神县| 剑阁县| 翁源县| 清丰县| 驻马店市| 雅江县| 无棣县| 长汀县| 鹿邑县| 睢宁县| 依兰县| 海伦市| 抚顺县| 手游| 洪江市| 兴业县| 休宁县| 库伦旗| 娄烦县| 两当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