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關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徐經貿資源〔2003〕521號《關于限期禁止在市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自2004年元月1日起在市區行政區域內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經過一年多的運行,預拌混凝土質量穩定、使用方便,施工現場揚塵減少等優點已顯現出來。與此同時也存在有些工程混凝土用量小、澆筑時間長,由于預拌混凝土坍落度原因某些部位不能澆筑等問題。為解決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經研究決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使用現場自拌混凝土澆搗:
⒈樁基礎工程中單樁混凝土澆筑用量在6m3以下的鉆孔灌注樁;
⒉單位工程中施工陽臺欄板、壓頂、空調擱板、窗臺板(含飄窗窗板)、過梁、室外臺階、散水等部位混凝土一次澆灌量在6m3以下的零星構件。住宅工程斜屋面。
二、自拌混凝土調整、試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自拌混凝土時,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由本企業技術部門提出施工配合比,根據現場使用的原材料情況進行調整、試配。
三、自拌混凝土試樣留置。施工企業在使用自拌混凝土時按部位每一臺班一次連續澆灌的零星構件應至少留置二組試件:一組同條件養護,一組送檢測機構標養、試壓。
四、使用自拌混凝土應辦理相關手續。施工現場使用自拌混凝土的部位應經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定,并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方案)和監理規劃(細則)中注明,并在開工前將有關使用自拌混凝土情況書面報市質監站備案。
五、本規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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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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