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減少城市建設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建筑工程質量,高標準建設三亞國際濱海旅游城,依據國家經貿委(國經貿資源[2001]1022號)文和海南省政府13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標準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輔料,經過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三亞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在堅持技術先進、設備優良、資金落實、誠信可靠的前提下,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穩妥發展的方針進行。
第五條 凡在三亞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向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項目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報告;
(三)選址報告以及建筑設計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四)環境評估報告;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條 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商品混凝土企業設置方針和申請企業的資質予以審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給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
第七條 從2003年7月l日起,在本市城市規劃的主城區、“亞龍清國家旅游度假區”、“天涯海角風景區’、“南山風景區”、“海坡度假區”等區域內,凡混凝土用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都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前款規定區域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混凝土用量超過1000立方米,或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過100立方米的,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市政府將根據城市建設和旅游景點建設的發展逐步擴大商品混凝土的限用范圍。
第八條 屬于第七條規定范圍的建設工程,凡是2003年7月1日以后開工的,建筑施工部門在履行工程報建時,必須同時提供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頒發開工許可證。
第九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施工單位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應有的內容外,還必須載明該項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各項技術指標和配方、各項配方的商品混凝土用量、使用各項配方商品混凝土的時間表、技術質量責任等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履行與客戶簽訂的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確保施工工程的質量和進度。違反合同者,必須承擔違約貴任,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嚴把產品質量關,確保出廠的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準。
第十二條 運輸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專用車輛運輸。在本市主城區、主干道運輸商品混凝土,其運輸承擔者,應事先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指定的車輛行駛線路進入市區工地,并采取措施,保持車輛整潔,防止泄露及其他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情形發生。
第十三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在接到商品混凝土運輸者的申請后,在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為申請人確定合理的車輛行駛路線。
第十四 條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由市物價部門依法核定。
第十五 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折算為散裝水泥用量,免交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六 條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私自在建筑工地設立混凝土攪拌設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譽告,并限期拆除;不聽勸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 條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小型施工項目、維修項目、裝修項目,除須產格遵守市政府頒布的《三亞市二類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辦法》規定的施工時問,防止噪聲擾民外,還要做好防止粉塵污染。違反者,由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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