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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釋義(上)

2006-03-14 00:00

      《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號令發布,自1996年4月17日起施行。《辦法》的發布施行,為我省依法管理散裝水泥工作,規范散裝水泥的生產、流通、使用及與之相關的活動提供了依據,《辦法》的發布施行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進步要求,促使我省散裝水泥事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并將有效地促進全省經濟整體素質的提高。為使各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全面地、準確地理解和實施《辦法》,現逐條釋義如下:

      第一條為加速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生產條件,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辦法》的目的、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一、基本概念

      所謂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傳統的紙袋等包裝,直接通過機械化專用設施、設備進行出廠、運輸、儲存到使用的水泥。它是集約化的生產方式,是水泥裝載和使用方式的革命,實質上是集裝水泥。與傳統的紙袋等包裝水泥相比較,散裝水泥有以下優越性:
      
     
①節約包裝用紙,進而節約造紙用的木材和能源、資源。
      
     
②減少水泥裝、卸、儲、運、用中的損失。
      
     
③節約勞動力,提高勞動生產率。
      
     
④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水泥質量和工程質量。
      
     
⑤有利于出口創匯,拓展國際市場。按國家通用標準,每萬噸散裝水泥可節約包裝用紙60噸,折合優質木材330立方米,節約煤炭78噸,電力7.2萬度,燒堿22噸,減少水泥損失450噸,節約扎口棉紗0.4噸。1995年我省水泥產量318.1萬噸,若50%改為散裝,可節約包裝紙9.6萬噸,折合優質木材52.6萬立方米,少用煤炭12.4萬噸、電力1.15億度、燒堿3.5萬噸,減少水泥損失72萬噸,節約棉紗636噸,增收節支綜合效益達6.5億元。因此,大力發展散裝水泥是利國利民利企業的好事、大事。

      工業化國家水泥的供應使用,在六十年代末期就實現了散裝化,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的比例(散裝率,下同)已達到90%以上。我省是全國水泥生產大省,自1965年開始發展散裝水泥以來,散裝量和散裝率較長時期在低水平徘徊。近十年來,省政府領導十分重視這項工作,柴松岳副省長曾作過十三次重要指示,各有關部門也給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上下共同努力下,我省的散裝水泥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到1995年散裝率已達17.05%。但與國家要求在2000年散裝率達到70%的目標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與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求相比還很不適應,因此,我省的散裝水泥事業還必須花大力氣加速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目的和宗旨

      第一,為了規范我省散裝水泥生產、流通、使用及與發展散裝水泥事業有關的其它行為,從而使我省散裝水泥事業有序、健康、快速發展。

      第二,為了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提高綜合效益。

      第三,為了加快推進水泥裝載與使用方式的革命,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步,改善水泥生產、使用條件和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第四,為了理順和調整水泥生產、流通、使用等各方面的利益格局,調動各方面支持發展散裝水泥的積極性。

      總之,制定《辦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協調和規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加速發展散裝水泥,推進水泥及相關行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提高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

      三、制定《辦法》的依據、領導批示及參考資料

      1.政策依據:國務院國發〔1985〕27號文件規定:發展散裝水泥的基本方針是“限制袋裝、鼓勵散裝”;基本目標是“到本世紀末散裝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基本政策是“設立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以散養散”,即用向袋裝、散裝水泥征收的專項資金來培育、涵養、發展散裝水泥事業。

      2.領導批示:
      ①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1991年2月的重要批示:“散裝水泥作為發展方向應該大力抓一下,……,把各個環節的設備和軟件(政策和各種規定)總結一下,然后把要進一步需要做的工作安排一個計劃分頭來抓,成套后全面地推廣。”
      ②國務院副總理朱镕基1992年3月29日的重要批示:“請研究一個辦法,推廣此項工作”。
      ③柴松岳副省長的重要批示:“繼續化大力氣將這項利國利民利企業的事業抓得更緊更實更好”和“要作長期的不懈努力”等。

      3.參考資料:國內貿易部關于散裝水泥辦公室機構性質和職能的規定;財政部、國內貿易部1995年2月印發的《全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省境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及相關的機械制造、科研設計等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或者說調整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含義:

      一、《辦法》適用的地域范圍是:“本省境內”,即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效力。

      二、《辦法》適用的具體對象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及相關的機械制造、科研設計等單位和個人(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國有、集體、中央直屬、軍隊、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散裝水泥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散裝辦領導。各級散裝辦應配備專職負責人,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釋義〕本條是對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業務管理機構、上下級關系及人員配備、目標管理等要求的規定。這條規定包括四層意思:

      第一、“縣級以上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散裝水泥工作的主管機關”,這是指省、市(地)、縣(市、區)計劃委員會或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計委),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所轄區域內散裝水泥工作的主管機關,一個地區的散裝水泥工作成效,除散裝辦負有具體責任外,各級計委負有直接主管的行政責任,在組織機構設置、散裝辦負責人配備、當地“限制袋裝、鼓勵散裝”政策措施的制定等行政領導方面,由各級計委負責。同時,一個地區的散裝水泥工作主管機關只能計委或計經委一家,不能有兩家以上。

      第二、“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散裝辦領導”。其含義:
      
     
①“各級計委散裝辦”指散裝辦隸屬于各級計委,行政上受各級計委領導,在機構名稱上可以是省、市(地)、縣(市、區)散裝辦,也可以是省、市(地)、縣(市、區)計委散裝辦。
      
     
②散裝辦不隸屬計委的應遵照本規定予以調整。
      
     
③縣級以上計委散裝辦的職能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這里的管理是指散裝水泥事業的綜合管理工作,即政策貫徹、統籌規劃、協調服務、組織指導、監督檢查。
      
     
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并非指本行政區內所有水泥企業的散裝水泥工作都歸當地散裝辦直接管理,相對應的還有第二十條規定:“各級散裝辦專項資金征收的范圍與分工,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確定的依據詳見第二十條釋義。
      
     
⑤散裝辦系統實行條條與塊塊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領導方面實行塊塊管理,但上級散裝辦可以對下級散裝辦負責人的任免向當地計委提出建議。業務工作方面實行條條管理,即業務上受上級散裝辦領導。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為:全省的散裝水泥事業總體上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業務工作方面,諸如散裝量、率的統計,散裝設備的開發應用與管理,尤其是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與使用的檢查、監督,目標管理的檢查考核兌現等方面,需要有一個系統的管理體系。實行業務上由上級散裝辦領導,符合散裝水泥的專業特點,有利于散裝水泥事業的健康、協調、快速發展。

      第三、“各級散裝辦應配備專職負責人,實行目標責任管理”。這是省政府對各級散裝辦組織建設和內部管理提出的具體要求,也是散裝水泥事業健康、協調、快速發展的組織和制度上的一個重要保證。《辦法》作這樣的規定,目的是為了解決我省幾十年來在散裝水泥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各級計委必須根據《辦法》的規定配備散裝辦專職負責人和專職財會人員。對這一規定的執行情況,將定期組織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全省進行通報。

      第四、“實行目標責任管理”。這是指我省的散裝水泥工作要實行科學的有效的管理方法。散裝辦系統要按照目標管理的一般程序即:總目標的確定、分解目標、明確職責、組織實施、檢查考核、兌現獎罰、制定新目標、開始新循環等具體要求來操作。

      第四條各級散裝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政策,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職工培訓、統計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

      〔釋義〕本條是對各級散裝辦的主要職責和業務范圍的規定。

      第(一)項規定包括兩層含義:
      
     
(1)各級散裝辦必須貫徹執行有關發展散裝水泥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其中包括省計經委、財政廳、物價局、省散裝辦制定的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銜接的規定和制度。
      
     
(2)各級散裝辦必須承擔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項規定要求各級散裝辦必須認真組織編制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主管部門(計委或計經委)或經其批準后下達,并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根據上一級的規劃與計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

      第(三)項規定是指各級散裝辦根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支持各級散裝辦依法行使征、管、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職責。

      第(四)項規定包括五層含義:
      
     
(1)各級散裝辦應當組織本地區以及參予上級散裝辦組織的跨地區的散裝水泥信息交流;
      
     
(2)各級散裝辦應當向全社會進行發展散裝水泥目的、意義和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規劃、任務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包括到建材、建筑等相關院校講授專業知識等,以培養后備人才;
      
     
(3)各級散裝辦應當開展對散裝水泥生產、流通、使用及相關企業中散裝水泥工作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同時也要開展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者(各級散裝辦工作人員及其主管領導)的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
      
     
(4)各級散裝辦應當負責做好月、季、年度的有關業務統計報表等工作(詳見第十條釋義);
      
     
(5)各級散裝辦要有組織、有計劃地抓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制、引進、推廣應用和設施、設備的監管工作。

      第(五)項規定是指各級散裝辦負有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協調職責,及時幫助解決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各種困難,協調散裝水泥裝、卸、運、儲、用各環節的關系。

      第(六)項規定是指各級散裝辦應當協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工作。
      
     
一是要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規劃和布局;
      
     
二是要督促企業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和供應;
      
     
三是要搞好統計分析及政策導向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金融、物價、建材、建設(城建)、交通、公安、鐵路、物資、技術監督(標準計量)、統計、環保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積極支持、配合各級散裝辦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有關部門,在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中應履行相應職責的規定。

      這條規定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這是省政府對市(地)、縣(市、區)、鄉(鎮)各級政府(包括省政府自己)提出的對待散裝水泥事業的總的態度和要求。具體包括以下含義:
      
     
①發展散裝水泥工作是政府經濟工作的一項任務,應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
      
     
②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的組織措施,對散裝辦定機構、定編制、定單位性質、規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和散裝辦的職能及主要職責,散裝水泥辦公室可以是行政單位也可以是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全民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應與其水泥產用量、工作量相適應。
      
     
③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和落實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政策措施。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限制袋裝、鼓勵和發展散裝”的具體政策措施,保證當地的散裝水泥事業快速發展。
      
     
④要建立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的工作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二、對政府所屬各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的原則性要求。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與使用方面給予積極支持配合和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要求金融部門在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的投融資及資金征收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要求物價部門在散裝水泥價格政策制定、價格管理及費用征收等方面,給予支持;要求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生產散裝水泥的質量管理、監督,做好企業完成散裝水泥計劃目標情況的考核等;要求各級建設部門對施工及水泥制品(包括構件)企業的資質審查、散裝設備配置、城市建設管理和發展預拌混凝土等給予多方面配合支持(對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要求鐵路部門對散裝水泥實行優先發運政策,申報車皮計劃時,月計劃不核減,不受旬計劃限制,并按《浙江省散裝水泥鐵路管理辦法》嚴格管理;要求物資供應部門在經營、中轉、供應散裝水泥時要保證供應、計量準確,服務優質(對統計、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的要求分別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六條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予表彰、獎勵。

      〔釋義〕本條是對發展散裝水泥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與獎勵的規定。

      這里所指的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增加散裝水泥量、提高散裝率、征管用資金、科研設計、技術裝備開發、宣傳教育以及與散裝水泥有關的理論研究等方面做出貢獻或者成績突出的單位(包括各級政府、各部門、各行政及企事業單位等)和個人(包括上述單位的領導與職工);這里所指的表彰、獎勵,包括精神與物質兩個方面,表彰、獎勵可以采取多種形式。表彰可以由各級政府作出,也可以由各級計委、計經委等主管部門及散裝辦作出。物質獎勵的標準及獎勵辦法按《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第5條規定執行。

      第七條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須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其散裝率比例和實現期限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釋義〕本條是對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粉磨站,下同)應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能力與實現期限的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本省實際情況,省計經委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授權,已研究確定:一九九八年前,我省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在8.8萬噸以上的應通過技術改造,配置散裝率不低于60%的發放設施;年生產能力在8.8萬噸以下的,應配置散裝率40%以上的發放設施。并要求盡快配套、完善有關的設施、設備,形成綜合發放能力,取得規模效益。

      第八條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須按散裝率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擴初設計審查時,須有同級散裝辦參加;未達到發放能力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

      〔釋義〕本條是對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要求及有關部門審批把關的規定。

      為了社會效益及企業效益的最優化和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本條規定:新建、擴建或改建水泥生產線時,須按散裝發放能力70%以上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基本建設與技術改造項目審批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設計部門、擴初設計審查部門和各級散裝辦要共同把關,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予批準。擴初設計審查時,須要有同級散裝辦參加。

      第九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置散裝水泥均化、化驗等設施、設備,確保出廠的散裝水泥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單位應加強計量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散裝水泥計量管理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企業必須履行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和計量的義務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配置散裝水泥均化、質量檢驗所需的設施、設備,確保散裝水泥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杜絕質量不合格產品出廠。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的出廠計量,經營和運輸企業的送、發貨計量,使用單位的使用計量都必須準確,都必須嚴格按照《計量法》和《浙江省散裝水泥計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設備制造和管理的單位、個人,必須按國家和省散裝水泥統計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統計報表。

      〔釋義〕本條是對散裝水泥事業實行統計制度的規定。

      1980年國家統計局對散裝水泥的統計工作作過規定;1995年,又以國統字〔1995〕372號文件批準《散裝水泥使用、供應和主要設施裝備統計報表制度》,該統計報表制度于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主要內容有:
      
     
①散裝水泥供應量統計(月、年報)。
      
     
②散裝水泥使用量統計(年報)。
      
     
③預拌混凝土供應量、攪拌站能力統計(年報)。④散裝水泥中轉庫統計(年報)。
      
     
⑤散裝水泥設施統計(年報)。
      
     
⑥散裝水泥設備統計(年報)。
      
     
⑦散裝水泥專用火車統計(年報)。
      
     
⑧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收額統計(年報)。
      
     
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統計(年報)。國家對省要求,月報于月后10天內上報,年報于年后20天內上報。根據國家統計局國統字〔1995)372號文件精神,國內貿易部還對搞好全國散裝水泥統計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浙江省統計局在“八五”期間已經將散裝水泥事業的主要指標納入統計范疇。因此,我省的散裝水泥生產、流通、使用企業及各管理單位都必須按國家《統計法》和省對散裝水泥統計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誤報、漏報、重報。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散裝辦及有關部門,應協同技術監督(標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質量和計量的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對散裝水泥質量和計量監督檢查的規定。

      縣級以上散裝辦和散裝水泥生產、流通、使用企業的主管部門都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和協同當地或上級技術監督(標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水泥生產、運輸、經營、使用等單位散裝水泥的質量和計量的監督、檢查,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和計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確保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釋義〕本條是對散裝水泥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規定。

      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
      
     
(一)散裝水泥的裝、卸、儲、運、用應配置專用的設施、設備;
      
     
(二)生產和選用散裝水泥專用設施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要求,特別是流動罐、散裝車、卸料機等設備;
      
     
(三)散裝水泥專用設施和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要經常檢修、維護保養,使之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各級散裝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散裝水泥的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和環保的要求,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應配置與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未配置相應設施、設備的,不準參加投標,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配置相應的散裝水泥接收、使用設施、設備的規定。這條規定包含兩層意思:

      (一)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都應當配置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二)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未配置相應設施、設備的,不準參加工程項目投標,有關部門不能為其辦理開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鼓勵發展水泥熟料粉磨、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業,散裝水泥使用率應達到80%以上。

      〔釋義〕本條是對鼓勵發展的三類生產方式和其中兩類應達到散裝水泥使用率標準的規定。

      水泥熟料粉磨、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化供應這三類生產方式,有重大的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工業化國家這方面的比例很高,是發展方向。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計委、經委、建設、建材、財稅等有關部門應從轉變生產增長方式的高度,采取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鼓勵其快速發展。國務院在1985年曾明文規定,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業要在三年之內(1989年前)基本上改供散裝水泥。我省部分混凝土攪拌站和水泥制品企業的散裝水泥使用率,在“八五”末已達到95%以上,有的已達到百分之百。《辦法》規定80%以上的標準,這是對全省的平均要求,在“九五”末期,全省平均應該達到80%以上。

      有長途運銷水泥任務的生產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到使用地建設水泥熟料粉磨站供應散裝水泥,粉磨站的建設可采用獨資、合資、股份制等多種方式。熟料產、銷地的有關部門要同心協力、密切配合、搞好服務,鼓勵多產、多供、多用散裝水泥。

      第十五條交通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含混凝土攪拌車、流動罐自裝卸運輸車、氣卸式散裝水泥罐車,下同)和散裝水泥船舶征收的有關規費,應予適當優惠。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釋義〕本條是對交通部門征收散裝水泥專用車、船的有關規費時應當實行優惠政策的規定。
     
      散裝水泥有很大的社會與環境效益,是國家確定的予以鼓勵的產業,但散裝運輸專用車、船由于單程運輸,效益欠佳。因此對散裝水泥車、船征收的有關規費應當給予適當優惠,征收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交通廳和計經委制定。

      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包括混凝土攪拌車、流動罐自裝卸運輸車和氣卸式散裝水泥罐車及散裝水泥專用拖拉機等。

      第十六條散裝水泥專用汽車進入市區和城鎮的交通控制路段時,各級公安交警部門應給予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便利,以保障建設工程正常施工。

      〔釋義〕本條是對散裝水泥專用汽車進入市區和城鎮的交通控制路段時,各級公安交警部門應當給予行車便利的規定。

      近七、八年來,全省各級交警部門對散裝水泥事業十分支持,對散裝汽車進城給予了很多便利。隨著散裝水泥事業的更大發展,散裝汽車還要適當增加,各級交警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繼續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七條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銷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噸5元扶持散裝水泥發展費(以下簡稱“扶散費”)。

      向外省購入袋裝水泥的,由鐵路、交通(港務、航管)部門按提貨單載明的數量向收貨單位或個人代征每噸20元“扶散費”,全額上繳主管散裝辦。

      〔釋義〕本條是對扶持散裝水泥發展費(簡稱“扶散費”)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和征收單位的規定。

      (一)征收“扶散費”的目的是“限制生產、使用袋裝水泥”。通過經濟調控手段,限制水泥生產企業和用戶生產、使用袋裝水泥,促使轉向生產、使用散裝水泥。征收“扶散費”充分體現了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產業政策。

      (二)征收“扶散費”的對象和標準。本條已明確規定。尚需說明以下幾點:

      第一,本《辦法》施行前,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向用戶代征收每噸2元專項資金,本《辦法》施行后調整為直接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每噸5元扶散費。促使水泥生產企業轉向多產多銷散裝水泥。

      第二,由鐵路、交通(港務、航管)部門向從省外購入(運入)袋裝水泥的收貨單位或個人征收每噸20元“扶散費”,全額上繳主管散裝辦。這是用經濟手段限制外省袋裝水泥傾銷我省以及它對散裝水泥市場的沖擊。所征收的“扶散費”,用來發展散裝水泥,是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技術經濟政策的重大舉措,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要內容之一。必須從國民經濟的重大利益和長遠利益上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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