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亦稱商品混凝土)是指實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審核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及監督管理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發改、公安、交通、商務、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使用工作。
第四條 在市城區范圍內(東至106國道,南至湯濮鐵路,西至皇甫礦區,北至北環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含工業與民用建筑、道路、橋梁及各類構筑物等)和預制構件企業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五條 鼓勵、支持本規定第四條規定范圍之外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六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散裝水泥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管理。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和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使用袋裝水泥的,應報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散裝水泥專項基金。
第九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一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并使用統一文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須查驗雙方合同。建設工程竣工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為驗收備案的重要條件。
預拌混凝土運抵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標準的要求,現場制作試塊,作為預拌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的市場價格應不高于按照省、市有關定額標準核定的價格。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預拌混凝土運輸的車輛為工程特種車輛,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隨地沖洗運輸車。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對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據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阻礙、干擾城市建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鬧事、不聽勸阻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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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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