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嘉興市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含本地企業生產和外地企業生產)。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粗集料、細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按資質等級證書批準的范圍進行生產和銷售,各生產企業應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且應建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以此來保證企業有效運作,并建立完備的檔案資料。
第五條 生產企業生產操作人員、材料員、質量員等應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 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規范、標準和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按批驗收并查對質量證明材料,拒收質量證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取樣、檢驗,堅持“先檢驗,后使用”的原則,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業應對進場材料實施分類管理,建立材料驗收檢驗制度使用臺帳。
1、水泥檢驗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標準的規定,并應選用回轉窯水泥。
2、集料檢驗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92)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92)標準的規定,不超過400m3或600t為一驗收批,供貨單位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報告,購貨單位應按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其中砂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檢驗,碎石片狀顆粒含量檢驗。禁止使用海砂。
3、摻合料檢驗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l4902—2003)的規定。粉煤灰和高爐礦渣粉應分別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18046)標準規定,以同一廠家、同一級別連續供應,不超過200t為一驗收批。
4、外加劑檢驗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2003)的規定,供貨單位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并標明產品主要成份、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摻外加劑混凝土性能檢驗報告。并按批檢驗,同一廠家、同一品種、且連續供應的,每月檢驗不少于一次。首次使用的外加劑使用前應檢驗與水泥的適應性,不同品種外加劑復合使用時,應進行相容性試驗。
5、拌合用水檢驗應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GBJ63—89)的規定。水質試驗非飲用水應根據水質變化情況確定,且每月不少于1次。禁止使用檢驗不合格的拌合用水,被檢驗不合格后,再次使用前應至少二次檢驗合格,且二次檢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一周。
第七條 生產企業和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在材料進場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存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企業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破損或揭換。封存樣品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粉煤灰、礦粉、外加劑不少于30天。
第八條 原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或貯存,并標有醒目的標志,避免混雜。
l、水泥筒倉必須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品種、強度等級等,不同生產企業或不同品種的水泥嚴禁混倉。水泥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2、砂、石必須按不同品種、規格、產地分別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設旌。堆場應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旋。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規格、產地。
3、摻合料必須設置專用筒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和等級,不同生產企業或不同品種的摻合料嚴禁混倉。摻合料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4、外加劑必須按不同生產企業、品種、牌號分別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外加劑生產企業、品種等。對在保質期內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外加劑,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液體外加劑更換生產企業或品種時,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清洗。
第三章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質量管理
第九條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2000)、《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92)和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混凝土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
1、合同有要求時:
2、原材料的產地、品種、規格有顯著變化時;
3、生產大方量混凝土時(一次性澆搗數量>3000m3。);
4、根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
5、該配合比的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6、其它技術指標有變化時。
第十條 生產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須經過試驗室試配,并有試配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由試驗室負責人簽發。
生產企業應將設計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統一編號,匯編成冊,每年應根據上一年度的實際生產情況和統計資料結果,對各種混凝土配合比設計進行統計,并建立統計曲線。
第十一條 生產人員將混凝土配合比輸入攪拌樓電腦應嚴格按照試驗室提供的配合比執行,并經試驗室人員和生產技術人員共同確認簽字后方可進行生產,其生產記錄應存盤備案。
第四章 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拌制混凝土必須嚴格執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有關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應包括生產日期、工程名稱、混凝土強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編號、原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實際用量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發生各種變化需要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調整時,應經試驗室技術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確認,由試驗室負責人重新簽發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或配合比調整記錄。按第十二條要求輸入攪拌站電腦。
第十三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混凝土攪拌機技術條件》(GB 9142)和《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 10172—88)的規定。
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當計量器具經過中修、大修或搬遷后應重新檢定。
第十四條 混凝土計量、攪拌、坍落度抽檢記錄應齊全。應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編號、原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每盤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標準值、實際數量、偏差、攪拌時間、坍落度。
第十五條 計量器具在下列情況下,由企業進行靜態計量校驗,并做好記錄。
1、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停產1個月以上(含1個月),重新生產前:
3、生產大方量混凝土前(一次性澆搗數量>3000m3。);
4、發生異常情況時。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計量部門應加強對計量器具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數量應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規定,原材料的計量允許誤差符合下表規定,生產過程中應加強計量誤差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原材料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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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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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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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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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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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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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盤計量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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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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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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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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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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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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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計量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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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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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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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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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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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各盤混凝土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計量的攪拌站。
(2)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第十八條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種原材料的實際秤量應逐盤記錄。
第五章出廠產品的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出廠預拌混凝土質量必須按相關的標準嚴格檢驗和控制,經確認各項質量指標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預拌混凝土發貨單和《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第二十條 混凝土試件的取樣、制作、養護和試驗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 50080—2002)、《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87)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應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預拌混凝土》(GB14902-2003)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92)的規定,其檢驗頻率按規范和合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應進行抗滲試驗。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應按《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產品的驗收方法,包括取樣方法和頻率、試件制作和養護、產品技術指標等。
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人,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廠。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及生產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交接單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1、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比。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
場時間和卸料時間。
2、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止)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應當退貨。
3、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
4、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建設)單位和生產企業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檢驗預拌混凝土的強度。取樣記錄由三方共同會簽。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和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編制預拌混凝土產品使用說明,指導旄工單位正確使用。
第二十九條 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處理。
l、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止)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不得使用。
2、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滿足規范及合同要求時不得使用。
3、當對混凝土強度有懷疑時,可采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的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推定,也可采用鉆芯取樣進行檢測。
第六章 試驗室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具備三級以上檢測資質的試驗室,負責原材料、生產用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質量的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試驗室人員和儀器配備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且滿足下列條件:
l、試驗室人員配備要求:
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取得管理上崗證;檢驗人員: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取得浙江省檢測人員和主要建材單位檢測能力的培訓證明。
2、試驗室的計量儀器、檢驗設備應能滿足試驗需要:
集料:含泥量、泥塊含量、顆粒級配、氯離子含量和針片含量等檢驗。水泥:膠砂強度、安定性等檢驗。配合比:坍落度、容重、保水性和粘聚性等檢驗。混凝土:物理力學性能檢驗(抗壓、抗折、抗滲)。外加劑:密度、PH值、減水率等檢驗。摻合料:燒失量、細度,需水量比、含水率、有害物質含量等檢驗。
第三十二條 應建立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從采購、使用、保養、維修做到一機一檔。計量儀器、檢驗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并在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給定周期內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并出具有關鑒定證書。
第三十三條 質量記錄、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及上報的要求
l、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要求,做好質量技術文件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原始記錄和臺帳的表格或電子表格,各項檢驗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技術質量文件應由專人保管,分類定期保存。企業應創造條件,使用計算機技術,建立企業質量管理數據庫。
2、各項檢驗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的填寫,必須清晰,不得任意涂改。當筆誤時,須在筆誤數據中央劃兩橫杠,在其上方書寫更正后的數據并簽名,涉及出廠產品的檢驗記錄更正應有試驗室主任簽字。檢測報告應按照相應標準編寫,并保證內容完整。
3、對質量檢驗數據要及時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結并提出改進意見,全年應有專題總結。
4、應按管理部門要求,定期上報質量報表。
5、各類規范和標準以及上級發布的有關質量方面的通報和文件,必須認真學習貫徹,除及時歸檔外,質量及相關部門應有相應的復印件,以便使用。
第三十四條 人員培訓和考核要求:
提高生產企業職工的質量意識和技術素質,是保證產品質量的重要環節,生產企業要每年制定培訓和考核計劃,并按計劃對檢驗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建立檢驗人員培訓檔案,考核成績應作為評價其技術素質的依據之一,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應調離質檢崗位。
第三十五條 標準養護室
試驗室配備的標準養護室,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滿足下列要求:
l、有控制環境條件的設備和儀器,由專人負責每天監測和記錄。
2、房屋要求保溫隔熱,面積必須確保實際養護需要。
3、配置冷暖空調、電熱棒等恒溫裝置,室內溫度應控制20±2℃范圍。
4、配置濕度自動控制設備,室內空氣相對濕度大于95%。
5、配置存放試塊支架,保證試塊彼此間隔10—20mm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嘉興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市各生產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檢。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在取得生產資質后,應到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2、企業技術及質量管理人員資料
3、企業生產設備、運輸設備資料
非本市生產企業,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在本市使用前應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通過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符合本規定,方可使用,未經備案和檢查的,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的驗收不予通過。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2、生產企業屬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企業的監督意見
3、項目供貨合同(復印件)
4、企業技術質量管理人員資料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嘉興市規劃與建設局負責解釋,執行日期自文件發布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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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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