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和服務的生產經營企業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了解本辦法并認真執行本辦法中與其職能有關的規定。
第三條 中山市建設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依據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行管理,并依據《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對其進行等級評定。
第四條 中山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是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中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負責定期對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及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出廠質量及現場交貨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并出具監督抽檢報告。中山市散裝水泥管理站(以下簡稱市散裝站)負責提出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及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資質申報核準工作,并上報審批;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合理布點,攪拌站設立的登記備案;散裝水泥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供應、運輸的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 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且在市、區或鎮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下簡稱本市企業),必須取得市建設局核準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等級資質”。
第六條 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應當符合“中山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基本條件”和“中山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基本條件”(詳見附件1和附件2)。新建、擴建的企業應將項目立項的有關資料報市建設局備案。經過批準立項的企業,應向市、區或鎮規劃、環保、建設等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企業建成后由市建設局組織相關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驗收,并正式向市建設局申領“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等級資質”。并根據核準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的審批和年檢,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及其相應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要求執行,對企業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人員、注冊資金、生產設備、試驗室以及市場行為等方面的符合性進行考核和檢查。
第八條 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如資質等級證書上所核定的項目需變更的,須及時向市建設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生產條件及技術人員變化影響到資質認定條件時,由建設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查,直至取得新的資質等級或變更相應項目后方能進行生產經營。
第九條 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本市以外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本市范圍內建設工程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到市建設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按備案所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
第三章 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按資質等級證書批準的范圍進行生產和經銷,市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且應建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以此來保證企業有效運作,并建立完備的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等標準、規范和供貨合同規定要求組織生產和供應,使用檢驗合格的原材料,優化原材料配比,生產滿足工程質量和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同時必須對每批出廠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稠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存檔備查,混凝土稠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廠。
第十二條 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向用戶提供所使用的每批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報告》。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運輸、工地現場的交接、驗收、見證試塊的制作和養護等技術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
(一)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由供貨、施工和監理三方依據《供貨合同》和《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對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產品類別、數量、質量的聯合驗收。
(二)驗收時應查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運送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當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運送時間超過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時,應當退貨。對運送時間符合要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應按國家相應標準立即檢驗混凝土稠度、拌合物性能等技術性能指標,并予以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不得強行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混凝土稠度無法滿足施工要求而需增大稠度時,應當征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書面通知生產單位調整。
(三)當混凝土稠度、拌合物性能等技術性能指標驗收合格后,供貨、施工和監理三方應當在《預拌商品混凝土交接單》上會簽。同時在三方見證下,由施工方按相應標準規定取樣、制作、養護、送檢混凝土試塊,到齡期后的混凝土試塊應送到本市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混凝土的力學、耐久性等有關性能,并以此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評定依據,具體評定要求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四條 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必須按以下規定向本市法定檢測機構送檢,檢驗原材料品質性能,驗證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性能。
(一)首次使用的各品種原材料和首次生產的各類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
(二)對生產中的主要原材料品質進行常規檢驗,送檢次數按材料購入量確定,具體為:水泥每500噸不少于一次,粉煤灰或其它摻合料每200噸不少于一次,外加劑每批不少于一次;
(三)當生產工藝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或技術人員出現較大變換時,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品質進行檢驗;
(四)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停產一段時間后重新生產,其原材料和混凝土產品品質應重新檢驗;
(五)當預拌商品混凝土在工程使用中連續發生質量事故,其原材料和混凝土產品品質應重新檢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質監站對本市持證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監管檔案”,將企業的日常監查管理、推廣應用和社會監督投訴等情況記錄在冊并定期上報市建設局。
第十六條 市質監站對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運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入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七條 市質監站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市各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生產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檢,主要是對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生產管理及經營狀態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原始資料、生產操作、質檢控制、工程應用、銷售服務等方面,并隨機抽檢原材料與產品樣品。
第十八條 本市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月統計產品生產和銷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散裝站報送,由市散裝站匯總,統計和整理分析并上報市建設局。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市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以及超越本單位規定范圍生產和經營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企業,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處罰。
(二)偽造、涂改、轉讓、出賣資質等級證書企業,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規定處罰。
(三)末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質量標準規定生產,出現質量問題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處罰。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產或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檢驗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市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局依照管理權限,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復檢仍不合格的;視其情節輕重,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規定處理并通報批評。
(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其經營行為或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或者企業產品質量兩次抽查不合格的。國家或市有關管理部門組織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抽查不合格應視為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
(二)在“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監管檔案”中所記錄不良行為超過三次的;
(三)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不能提供由本市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每年兩份以上各生產原材料檢驗報告和兩份以上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的。
第二十一條 違規使用袋裝水泥的,將按《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末按有關標準、規范對混凝土進行檢驗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規定處罰。
(二)用不合格水泥或未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責令其改正,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規定處罰。
(三)市政府規定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區域范圍內,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按《中山市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建設和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測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檢測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予以糾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市建設局原發布的有關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