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砂不合格!海南這家混凝土企業被罰
8月31日,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布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顯示,2020年12月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海南海大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武漢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材料建筑用砂進行檢測,經檢測,所抽檢兩批次建筑用砂均不符合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工程合同價款(392750元)百分之三的罰款,共計人民幣11782.5元。
你公司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施工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規定進行處罰。
由于你公司使用上述不合格建筑砂生產C30混凝土進行銷售時沒有簽訂相關合同、只是以500元每立方的價格進行零售。你公司總共使用不合格建筑砂生產C30混凝土生產并銷售了785.5立方米C30混凝土,合計總價值392750元,故本案中認定你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砂生產C30混凝土的總銷售價格(392750元)等同于工程合同價款。鑒于你公司屬于初次違法,配合調查,并且如實提供了不合格建筑用砂的購進清單和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生產C30混凝土的銷售記錄、社會危害小,參照《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表》“一般違法”的情形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你公司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施工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工程合同價款(392750元)百分之三的罰款,共計人民幣11782.5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樂東黎族自治縣農行支行營業部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不履行該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或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22日
編輯:李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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