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昨日,記者獲悉,從2012年1月1日起,蘭州市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其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資助比例,由此前的7%-10%,統一提高至職工工資總額的12%,個人繳存比例則由7%上調至9%。暫不具備調整條件的企業單位,其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分別在10%—12%和7%—9%的幅度內由單位自行選擇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蘭州市統計局公布的蘭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確有實際困難,需要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納入《蘭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規定》管理的個人繳存者,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比照以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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