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續簽要雙方自愿
周某是某電腦產品公司的銷售員,大學剛畢業就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入司時,公司收取了周某800元風險抵押金。
3年合同期滿后,周某明確表示不愿續簽勞動合同,要求企業辦理終止 勞動關系手續,并退還800元風險抵押金。該公司由于周某銷售成績不錯,而且缺少人員,遲遲不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承諾給周某加薪,還稱如果要離職的話,一個月以后才能退800元。
周某只好等到一個月后,因為與公司協商加薪不成,于是又要求公司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退還800元風險抵押金。可是,公司聲稱終止合同日期已過,現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提出周某應該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并不退還收取的800元風險抵押金。為此,周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請求公司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退還800元風險抵押金。仲裁機構裁決公司為周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退還周某800元風險抵押金。
評析
這起因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
企業違法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勞動合同期滿后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違反法律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同時,第十七條規定了;“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當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立即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任何拖延不辦或采用欺騙、強制等手段要求對方續訂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雙方沒有就加薪問題達成一致,而且周某明確表示了不續簽合同的要求,所以說,公司與周某沒有達成新的勞動合同。
第二,公司故意拖延不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在合同期滿后不能視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都承認勞動關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權利和義務。而本案中,該公司在周某明確提出不續訂合同的表示后,故意拖延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雙方續有一段時間的勞動關系,是因為該廠稱一個月后才肯退還800元押金,并非勞動者周某自愿。
第三,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教育部于1998年聯合下發的《關于對普通高校畢業生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畢業生繳納包括城市增容費、教育補償金、上崗抵押金等。即使畢業生已繳納了此筆費用的,也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風險抵押金是違法的,終止勞動關系時不予退還更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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