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企業年金基金流動性投資下限降至5%
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年金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比例、治理結構、集合計劃與監督檢查等作出了新的修訂。
2004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推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見通知指出,隨著工作的開展和情況的變化,《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為此,在充分調研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草案共十章八十七條,比原管理辦法增加了18條。
草案對原來規定的投資比例作了修改,提高了固定收益類投資比例,由原來不高于50%修改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動性投資比例,由原來不低于20%修改為不低于5%。
固定收益類投資包括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及可轉債、債券基金;流動性產品指的是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及貨幣市場基金。
另外,草案對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相關方作了更嚴格的規定。明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有一個受托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托管人。同時還明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中,受托人與托管人、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
在集合計劃方面,充分考慮到廣大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需要,草案就集合計劃的概念、合同備案、委托人的加入與退出等內容作了原則規定,為建立集合型企業年金計劃提供依據。
為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監督檢查的范圍,強化了監管措施。
如新規定,給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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