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舉證責任倒置”認定農民工勞動關系
其實,認定農民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除農民工提供的書面勞動合同證據以及進門牌、爆破證等物證外,還應將工友等證言材料列入法定證據范圍。如果企業不認可這些證據,則可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由企業對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即可推定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此外,勞動關系認定引入“舉證責任倒置”也符合民法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關系認定引入“舉證責任倒置”,不僅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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