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企業集中反映最強烈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即:勞動者在符合“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起草到頒布的過程中,無固定期限合同就一直是爭議焦點。有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雖然有利于保證勞動者的穩定感,但是加重企業的負擔,僵化勞資關系,不利于企業的創新發展。而企業則普遍擔心,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使其成為企業的“永久員工”,是否意味著“鐵飯碗”時代“回歸”?
勞動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教授認為,這完全是一種誤解。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沒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不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了,企業就得養著了。
常凱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有一個補償,而無固定期限合同終止之后沒有補償,這對于企業來說是降低成本,立法希望引導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這種合同從長期看對于員工和企業都是有價值的,都是有利的。
常凱認為,企業誤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理解新《勞動合同法》是促進企業和員工共同發展的立法目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是一種普遍采用的勞動合同形式,這并不是我們的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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