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否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
企業不能一次性結算離退休人員退休金。已經結算的要立即予以糾正。
1995年6月20日原勞動部發布了《關于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
2號)指出,一次性結算辦法引起了離退休人員的不滿,影響了社會安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該通知規定:
一、凡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二、凡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三、由于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賃、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合同、安置富余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四、凡不符合上述規定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金的,必須立即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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