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十一五”時期將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2006年-2010年)》(以下簡稱《綱要》),對“十一五”時期擴大就業、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調節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權益等作出部署。本《綱要》規劃期為2006年—2010年。
勞動力供求缺口1000萬左右
“十一五”時期我國勞動保障事業發展既面臨著難得的機遇,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首先是就業形勢依然嚴峻。我國人口多,就業壓力大,未來五年甚至更長一個時期,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將存在。到2010年,我國勞動力總量將達到8.3億人,城鎮新增勞動力供給5000萬人,而從需求情況看,勞動力就業崗位預計只能新增4000萬個,勞動力供求缺口1000萬左右。其次是社會保障制度亟待完善。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基金承載著巨大支付壓力。退休人員逐年遞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沒有做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水平形成差距,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部分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缺乏制度安排。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再有就是勞動關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
城鎮登記失業率在5%以內
“十一五”期間,勞動保障事業發展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比較完善的勞動保障制度及運行機制,逐步實現就業比較充分,收入分配比較合理,勞動關系基本和諧穩定,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完善,管理服務規范高效的發展目標。“十一五”期間,全國城鎮將實現新增就業45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轉移農業勞動力4500萬人。這是《綱要》明確提出的。
綱要稱,“十一五”期間,將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基本實現城鎮各類就業人員平等享有社會保障,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2.23億人、3億人、1.2億人、1.4億人和8000萬人以上,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人數逐步增長。
《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之間收入水平差異以及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城鎮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認真解決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探索并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養老保險 繼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積極推廣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將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縮小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水平的差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初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銜接。
醫療保險 不斷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建立健全運行保障機制,加快城鎮醫療救助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補充醫療保險,構建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以保障大病風險為重點,兼顧多層次需求的醫療保障體系,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范圍。
失業保險 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結合失業人員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積極推動東部地區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研究靈活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問題,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工傷保險 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體系,繼續推進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完善工傷認定制度和勞動能力鑒定制度,積極探索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建立起預防工傷事故的有效機制,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復制度。
生育保險 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建立健全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和費用結算辦法。
農村社會保險 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適合不同群體特點和需求的方式,著力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工作,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不斷增強統籌調劑的能力。積極創造條件,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推進失業保險市(地)級統籌;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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