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跨過合同終止期限怎么辦?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如果在醫療期內合同自然終止呢?醫療期期間,發放員工病假工資也是法律規定的,但如果合同終止,超出合同的醫療期是否要發病假工資呢?本期案例將給予解答。
案情回放
2002年,吳小姐大學畢業進入某外貿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前1個月,因胃部不適吳小姐去醫院檢查,發現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潰瘍。醫院讓吳小姐請病假進行階段性治療,并出具了為期1個月的病假單。
1個月后,吳小姐到醫院進行復查,根據病情,醫生建議她繼續休息1個月,待病愈后再上班,并又開了1個月的病假單。
病假期滿,吳小姐重新回到公司上班,但迎接她的卻是一紙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書上的內容讓吳小姐目瞪口呆: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按期已于半個月前終止,公司決定不再與她續簽合同,因此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已于1個月前終止。HR經理要求吳小姐馬上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公司會支付她結算到終止日的工資。吳小姐認為不再續簽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應當支付合同到期后又1個月的病假工資。公司認為合同終止后不必支付工資。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吳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爭議焦點
吳小姐認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醫療期,在法定醫療期間,公司應當發放病假工資。公司認為:公司不再與吳小姐續簽勞動合同,吳小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合同終止后與公司已無勞動關系,吳小姐在合同終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缺乏理由。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吳小姐的醫療期跨過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吳小姐是否還能享受勞動合同終止后的停工醫療期待遇。
最終裁決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眲趧雍贤谙迣脻M時,遇到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正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則原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情形消失。
吳小姐在合同期限屆滿前進入醫療期,在合同期限屆滿后仍在醫療期內,即醫療期跨過了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按規定,吳小姐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因此,吳小姐所在公司可以在吳小姐病假結束時終止勞動合同,但公司同時也應當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
特別提醒
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FONT>
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未再續簽的,則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當事人之間不再具有勞動關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FONT>
以上規定明確勞動者的醫療期性質和醫療期限,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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