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將施行
《規定》在很多方面做了改進:將專業報關和代理報關企業統一合并為“報關企業”;統一市場準入的標準和審批程序;統一市場競爭規則和懲戒、退出機制;將每年一次的企業年審改為報關企業兩年一次、其他企業三年一次更換注冊登記證書等。
《規定》還列出了報關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一是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二是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三是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四是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人;五是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六是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七是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八是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九是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規定》對報關單位的責任、義務予以明確,違反《規定》最高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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