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正式實行新規 上海企業征信無須同意
根據該辦法,在企業信用征信中,任何企業想了解商業伙伴或其他企業的信用狀況,均可以委托征信機構對對方進行調查,出具信用報告,而無需被征信企業的同意或授權。在信息采集時,企業的財務信息、經營狀況、公共管理機構和社會組織掌握的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息均可能被征信機構采集,同樣無需經過企業授權。但是新的試行辦法同時規定,征信機構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企業信用信息,不得以騙取、竊取、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企業信用信息。此外,試行辦法還規定,開展企業信用征信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也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發言人表示,這與個人信用征信有明顯不同。在個人信用征信中,有權調查個人信用報告的僅為本人、得到本人授權的相關方,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相關方。而且除列舉不良信息外,采集個人信用信息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市專門從事企業信用征信的征信機構有30多家,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使用信用報告來防范商業風險,一些征信機構月均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已達6000余份,上海聯合征信平臺已經覆蓋了60萬家企業的資信情況。
焦揚認為,目前,本市企業征信已經形成相對開放、適度競爭的市場化運作格局。但還存在諸如企業信用征信機構缺乏行為規范、信息采集渠道不暢、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體制等問題。在市場快速發展的初級階段,有必要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適度的政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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