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加班工資,企業受罰
申訴方:丁某,男,30歲,某市某有限公司工人
被訴方:某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賀某,男,公司經理
某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資三來一補企業,丁某1993年9月到該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經常要求加班,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資。丁某多次提出這一要求,公司以辭退相威脅。丁某無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予以公正裁決。
經調查,某公司確實存在著加班加點較多情況,有時一周內加班達18小時以上,公司講訂單一來必須趕工期按時完成,否則企業要受罰的,因此必須得加班。由于加班后沒有訂單,工作將輕松一段,所以兩相抵銷。另外,公司講給予工人工資不算少,還管飯,管住,所以不付加班費了。但實際情況是,加班已成為正常的工作時間,訂單不斷,工人沒有休息日,休息扣工資。加班加點只給每小時四角錢補助,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
[處理結果]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事實作出如下裁決:
(1)某有限公司向丁某支付加班加點工資2805元。
(2)某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加班加點。
(3)仲裁費60元由有限公司承擔。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某有限公司做法顯然違背了勞動法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另據《勞動法》第40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工人加班一小時,公司只給工人四角錢加班補助費,顯然違反了法律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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